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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扫黑除恶金融知识宣传册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浏览:0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安排部署,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为:一是强调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明确强化组织领导,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机制,并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三是为深化行业治理,《通知》列举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第三方合作、规范催收行为、打击诈骗活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员工管理、整治市场乱象、树立合规文化、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加强监测预警十个重点整治领域,并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四是明确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同联动,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继续完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属地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五是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送途径每半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六是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对工作表现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七是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要求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及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不断加强与政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国银保监会

 

 

 

 

 

 政策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安排部署,做好银行业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责任担当,持续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和长效常治目标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45号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

(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二)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三)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各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进一步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五)完善公司治理,杜绝黑恶势力渗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持续提升股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效性。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严格市场准入,将涉黑涉恶信息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设立、股权变更审批以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的重要判断依据。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和组织参股、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坚决杜绝涉黑涉恶人员担任董事(理事)、监事、高管人员,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向银行业保险业渗透。

(六)加强员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推进员工行为管控,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0〕18号),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重点对员工是否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违规代客理财、内外勾结发放贷款等行为开展排查,对员工涉嫌“黄赌毒”和黑恶势力情况进行排查,对新招录员工的履历背景进行审查,并要求新招录员工提供不涉黑涉恶承诺,坚决防范和遏制有涉黑涉恶背景的人员进入银行业保险业。要依法合规建立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从业人员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他人利用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七)突出重点风险,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打击防范涉黑涉恶犯罪活动与集中整治金融乱象、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结合起来。要在前四年整治市场乱象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宏观政策执行、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创新业务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深入整治,严查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

(八)落实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文化。各银行保险机构应遵循“合规为先、风险为本,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把握好“合规、风险、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考核和激励机制,持续开展员工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和案例警示教育,切实构建“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合规文化,实现银行业保险业稳健运行。

(九)继续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非法放贷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继续做好金融放贷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排查和整治: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者超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放贷行为;违规为非法放贷提供金融服务或便利的行为;违规向客户收取费用、损害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利、实施非法催收行为;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非持牌金融机构发放现金贷活动提供融资或金融服务的行为。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权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放贷整治工作,并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风险排查,一旦发现问题,要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整改,并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十)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非法集资、“套路贷”及“校园贷”。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落实监测预警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在大额资金监控和异常资金账户监测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高风险企业资金异动的监测预警,持续优化监测模型,不断提升分析、识别、报告能力。遇到可疑情况,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四、加强协同联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综合治理的合力

(一)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开展工作,配合做好“打财断血”,全力支持“黑财清底”工作。要按照涉案账户查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工作效率,持续做好涉案账户信息管理。积极配合政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有效切断涉黑涉恶犯罪资金流动渠道,为政法机关依法办案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二)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继续完善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以及与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机制。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与当地扫黑办加强沟通协作,提高线索报送质量。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对扫黑除恶相关工作的敏感性,在现场检查、日常经营等工作中注意涉黑涉恶线索的筛查和甄别,并按要求做好线索移送。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应继续按45号文的要求接收及处理涉黑涉恶的举报线索。

(三)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属地扫黑办相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定期不定期开展的督导工作,对于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开展整改,并按要求反馈。积极配合监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三书一函”(即监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作用,认真组织核查,按时反馈意见,推动以案促治。

五、总结工作经验,定期按规报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各银保监局、会机关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截止日期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本辖区半年(全年)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配合属地有关单位督导工作情况、“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应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截止日期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延后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将本单位、本辖区半年(全年)扫黑除恶工作情况、典型案例、涉黑涉恶线索数量及处理情况、配合属地有关单位督导工作情况、“三书一函”办理等情况书面报告属地银行保险监管机构。遇有重大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及时报告。

六、严格考核评价,加大表彰激励,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评价,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在各级督导中被发现问题较多或落实“三书一函”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对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委或公安机关。

七、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群众力量,继续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工作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3.15”教育宣传周活动、6月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7.8”保险宣传日等多种形式为依托,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反有组织犯罪意识。积极主动做好扫黑除恶宣传及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揭示非法金融活动新苗头、新动向,切实提高金融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有组织犯罪、“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中国银保监会

“黑产代理退保”篇


“黑产代理退保”是指,一些个人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以怂恿、诱导等手段让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并以此收取消费者高额手续费。此类行为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黑产代理退保”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危害一,经济损失巨大。退保黑产中介并没有保险从业资格,违规诱骗消费者办理退保、减保,推荐保险产品,目的在于骗取高额手续费,以销售保险产品牟取暴利。在办理退保过程中,消费者经济损失巨大,并失去了正常保险保障风险。

  危害二,盗取消费者隐私信息并获得非法利益。消费者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电话号码、身份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隐私全部泄露,被犯罪分子转手倒卖获利,银行卡和信用卡可能被盗刷、盗用。

危害三,个人信用受损。退保黑产中介采用恶意投诉、骚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方法达到退保目的,犯罪分子隐藏于幕后,首当其冲的全部是无辜消费者。保险公司对全额退保申请进行调查,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退保申请会被驳回,个人信用可能受损。

 

  “黑产代理”常见的操作手段主要有以下5种

  1.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或自称某金融服务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投保人电话诱导其办理退保手续。

  2.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诸如“退保维权服务”信息,引诱投保人上钩。

  3.诋毁保险公司或产品,怂恿客户退保。

  4.诱导投保人全权委托办理退保事宜,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个人重要信息,办理新电话卡或通过保险公司客服电话等方式修改投保人联系电话,阻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联系。

5.收取高额代理费用、违约咨询费用,或鼓动投保人另行购买所谓的“更适合的升级产品”。

 

  “黑产代理退保”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多名资深律师表示,“代理退保”不法团伙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或存在诈骗、虚假宣传等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行业应迅速采取相关措施,持续稳固客户信息安全,加强从业人员教育与管理,并积极收集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

  全额退保黑产骗局损害最大的就是消费者利益,其次保险市场秩序会被打乱。全额退保黑产猖狂情况早已引起蚌埠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已与多个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全额退保“黑产”投诉及其犯罪团伙,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黑产代理退保”事件让监管和保险公司头疼不已,不仅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更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类代理小团伙形成较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代理退保”骗局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背后巨大利益链。从常见手法来看,先是冒充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保险公司人员或以“与监管部门合作”“有内部资源”等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谎称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存在欺诈行为,已有多名消费者投诉”或“继续持有保单将蒙受经济损失”等,怂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退保,甚至诱导消费者退旧投新,以赚取佣金。

谎称可以协助消费者“全额退保”,诱导投保人签署包含不平等条款的代理服务协议,缴纳高额定金或签订高额欠款协议,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涉及消费者隐私的敏感信息。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

 

监管部门风险提示

2020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相关风险提示,警示消费者警惕“代理退保”的风险隐患,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地派出机构也陆续发布了相关业务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认清产品实质,提示了“代理退保”的潜在风险,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派出机构加强与当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市场监管、网络监督等部门联动合作,共同打击诈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202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条“黑产代理退保”落网的消息,随着64名被告人被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保险“内鬼”精心策划的一起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诈骗佣金案件浮出水面。

2020年4月,上海某保险经纪公司发现客户集中投诉退保中存在蹊跷。经过侦查,警方在上海、江苏、安徽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余某等数十人。2020年11月,余某等首批6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已有43名被告人获判。这是一起特大团伙性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请勿轻易泄露个人信息。保险合同是重要金融单据,包含大量个人信息,不要轻易转交他人,也不要随意告知陌生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保单信息,避免非法利用并遭受损失。

2.选择正确服务渠道。消费者如对保单有相关疑问或服务需求,可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拨打客服热线、亲访客服中心接待方式寻求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认为保险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

  3.谨慎办理退保。不管是收取退保手续费,还是诱导退保后购买所谓的“升级产品”消费者在退保后想再次投保,由于健康状况和投保年龄发生变化,一般会面临退回保费或者拒绝承保的风险,且会重新计算起保责任免除期。个别组织和个人不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而是抱着自己人从中牟利的目的。面对此类情况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理性对待,谨慎办理退保。

 

保险欺诈篇


保险欺诈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表现

⒈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而后伺机骗取保险金。如已发现或确诊严重疾病和不治之症,却故意隐瞒不作申报,竭力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已办好住院手续而后投保疾病保险,不作如实告知;已发生保险事故再行投保,并伺机等待恶劣气候,擅改事故发生日期等等。

⒉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下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甚至篡改保险金额骗赔,如未婚夫妻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有的还蓄意涂改保险金额,而后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⒊故意制造损失和意外事故。有的企业经营亏损,却故意高额投保,并在保险期间纵火,或造成机动车辆损毁;有的被保险人乘暴雨之机有意将滞销商品浸湿,企图以保险赔偿金弥补经营亏损。人身险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或伪装第三者杀人和自然死亡,或伪装交通事故和其它意外事故死亡;有的被保险人自残,或除外责任期后自杀谋取保险金。

⒋故意扩大损失程度。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不仅不积极施救,而且还故意将库存积压品损毁,企图获取更多赔偿金;有的投保健康险,虽已痊愈仍不肯出院,诈领额外保险金和医疗补贴。

⒌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以无经济利益的他人车辆、财物虚报为己有经济利益的标的投保,或将其它非保险标的损毁伪装成保险标的损失,或将他人尸体混充为被保险人尸体,或伪装自杀等手法骗赔

⒍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如虚列损失清单,伪造死亡证明,伪报失窃物品数量和价格;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伪称意外事故死亡,谋取双倍保险金。

透过上述种种欺诈谋骗表象,不难发现其实质是统一的。那就是利用保险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蒙混诱骗保险公司,力求获取高于保险费若干倍,乃至几十倍的保险赔付金。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表现

1.引诱欺诈投保人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超额承保,私下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假理赔,或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综上所述,不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欺诈,还是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以及代理人的欺诈,其社会危害都是极大的,不仅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物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保险基本原则,破坏了保险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阻碍了保险制度顺利发展的进程,因而保险界称保险欺诈为“黑色逆流”。因此,我们在揭示了保险欺诈犯罪的种种表现和内在本质之后,提出防范保险欺诈的对策措施。

 

保险欺诈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案例一:

2019年1月,被保险人顾某因甲状腺癌入住当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并向其承保公司报案。顾某在2018年5月主动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险,累计保额50万元。半年后,顾某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由于该案投保金额高、出险时间短,引起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高度重视。经同业排查发现,顾某在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重疾保险,保额近百万元。

  经过保险公司大数据甄别、专业调查发现顾某2018年4月底在某体检中心发现甲状腺结节。保险公司对顾某给出拒赔决定“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申请拒绝给付”。

  顾某对理赔结果不认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案例二:

2019年1月1日,被保险人刘某驾驶被保险车奥迪牌轿车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人民政府附近不慎撞墩子,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事故。经保险公司现场查勘,通过现场对驾驶员做询问笔录后发现端倪,存在酒后调包嫌疑。经协谈,客户坚持索赔,且态度强硬并多次投诉,保险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完成赔款支付。

赔款支付后,保险公司委托外部调查公司介入,对此案存在欺诈情形进行调查,确定刘某涉嫌保险诈骗。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2019年4月2日以保险诈骗罪立案(蚌公(经)受案字〔2019〕165号)。2021年7月8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并将所获赔款金额26500元全额退回。

 

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具体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非法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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