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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协会章程

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蚌埠市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Bengbu ,缩写为IAB),是在蚌埠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是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蚌埠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蚌埠市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以下简称“蚌埠银保监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蚌埠市民政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协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协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涂山东路1669号金融中心大厦C座10楼(西),邮政编码为233000。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八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积极配合社会团体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社会团体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条  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本协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十一条  本协会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时,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基层党组织。

第十二条  本协会正式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重党员发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十三条  积极为党组织在本单位内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协会的职责范围:

(一)推动行业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蚌埠市保险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监督执业行为。

(二)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各方关系:协调协会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协作;协调行业与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当好行业代言人;协调会员与客户的关系,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交流合作: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加强保险宣传:整合资源,开展行业性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宣传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加强舆论引导。

(六)承办蚌埠银保监分局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只接纳单位会员。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国家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保险类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以书面形式确定会员身份。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各项共同规则,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应增强协作意识,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和参加协会议事活动;

(六)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本协会将提出批评、建议,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将有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行为上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蚌埠银保监分局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召集或主持。根据会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适当增加人数。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或者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公正廉洁,具有较好声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订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以临时召开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可以采用现代化、非现场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可由以下途径提名:1.蚌埠银保监分局提名;2.现任会长提名;3.现任两名以上副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蚌埠银保监分局核准;专职副会长由主管单位委派,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辞去协会职务,由原单位的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由专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专职副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一名。秘书长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也可由以下途径提名:1.蚌埠银保监分局提名;2.现任会长提名;3.现任五名以上理事提名。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蚌埠银保监分局核准,方可任职。任期4年,秘书长任职后应增补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超过年龄,经理事会批准,蚌埠银保监分局核准,可适当延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乱纪或有损于行业利益等不适于担任秘书长职务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报蚌埠银保监分局核准,可予以撤换。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秘书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

第四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负责人和本会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五)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应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社会组织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季度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蚌埠银保监分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蚌埠银保监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选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保障、福利待遇及退休制度等,按照国家和蚌埠地区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对会员单位经营业绩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或会员到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对会费予以适当减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蚌埠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蚌埠银保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蚌埠银保监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蚌埠银保监分局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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